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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别居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来源:南宁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别居



  一、别居的概念


  别居是与同居是相对应的概念,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出现某种符合法定情况而无法进行同居时,通过法院判决或双方合意,配偶双方暂时或永久地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它一方面是对中世纪传统别居制度的继承,另一方面也因时代变化而体现一系列变化了的新特点。


  就程序而言,当代别居制度有司法别居 JudicialSeparation)和协议别居。司法别居又称法定别居,是经当事人一方申请,由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别居。在有的国家是唯一的别居形式,如意大利民法规定:;未经法院批准,夫妻双方同意别居无效;。协议别居,又称合意别居,是双方通过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形成的别居。英美等国多予以承认,唯协议不成时须经法院裁决。依时间而言,别居又可分为定期别居和不定期别居,定期别居是由法院宣告一定期限内别居或由双方协议一定期限同别居,在期限届满后别居消灭。不定期别居则是由法院判决别居不受期限限制,但在别居期间内双方恢复同居关系,感情和好的,别居也因此而消灭。


  二、别居与离婚的区别


  别居并不等同于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在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而离婚之后,婚姻关系就终止。


  2、在别居期间,别居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而离婚后,双方均可以另行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3、在别居期间,双方仍可以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离婚后就不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


  4、别居是有一定的期间;而离婚后却不受时间限制。


  5、在别居原因消失或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或别居期间双方同意恢复同居或别居期限已满,别居一方死亡。这时别居就消灭,就产生两种后果:其同居义务仍当然恢复或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判决离婚;而对于离婚却不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


  三、别居与离婚的联系


  别居与离婚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


  一种是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别居和离婚可以互相转换。


  如法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在与离婚同样的条件下和情况下,应夫妻一方的请求,得判决分居。;第307条规定:;在分居的一切情况下,分居得根据双方的请求改判为离婚。;


  另一种是相当多国家的做法,把一定时间的别居作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如美国统一结婚法规定,作出司法别居判决6个月后,法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诉请改判离婚。秘鲁民法规定,别居判决1 年后,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声请解除婚姻关系。荷兰法律规定,夫妻别居后,如双方均要求离婚即予以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须于别居满3年后才能获准。意大利民法规定,别居满5年是双方要求离婚的理由;满6年者,无过错方可据此提出离婚;满7年后,过错方也可将其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


  以上就是对别居制度的介绍。假若我国也确立别居制度,将有利于避免草率结婚;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有便于当事人举证,及法院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有利于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一、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三、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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