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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一定需要律师参与吗 婚前财产判定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来源:南宁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调解一定需要律师参与吗

离婚调解一定需要律师参与吗

最好有律师参与。

律师如何参与离婚调解

调解前,应当充份了解和分析案情,归纳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

与对方当事人初次见面,应当由律师单独与其交谈,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

因为曾爱得死去活来的一对小冤家,如今已变成了恨得死去活来的冤家对头了,若双方能自行协商成功也就不会来委托律师了,所以若第一次就让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的谈判可能会使双方的情绪容易失控,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所以第一次应当由律师与对方单独面谈。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再次总结该案件双方的真正的争议问题;

在与双方当事人商谈过程中,应当给他们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让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别是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出现分歧时,应当帮助双方当事人确定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如有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时因一套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及时地向双方说明了依据法律的规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共同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双方都节约了金钱成本、时间、精力;

调解时,律师不能急于求成,要有耐心,不能指望一个回合就能使离婚协商成功,一般协商成功的案件都需商谈三次以上。

离婚调解一定要有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建议有需要离婚调解的人还是要找律师帮忙,本网上有各种各样的律师,无论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能帮助您。

婚前财产判定应注意什么

婚前财产的判定应该注意什么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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